资讯 为9.9元饼干把淘宝卖家告上法庭,法院:支持维权
2018-03-13 发布
南方网客户端
珠海市民李先生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了一盒价值9.9元的蔓越莓曲奇饼干,收到商品后发现没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标示,李先生认为自己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因此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退还购物款9.9元以及赔偿1000元。近日,香洲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淘宝卖家王某(化名)返还购物款9.9元。
案发2016年1月19日,李先生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了一盒蔓越莓曲奇饼干,共付款9.9元。李先生在收到饼干后发现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QS标记以及生产厂家的信息标示,李先生随后通过阿里旺旺质询卖家王某,淘宝卖家王某承认了没有标示的事实。
李先生认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卖家销售产品没有法定标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李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卖家退还购物款9.9元以及赔偿1000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以涉案产品没有合法标签、说明为由,要求卖家王某赔偿人民币1000元,而涉案产品为饼干,饼干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示并不会直接影响到饼干的质量,也不会对李先生造成误导。李先生如果认为饼干存在过期等安全问题,应当另行举证,而李先生并没有另行提交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不予支持李先生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产品没有合法的标示,损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对于李先生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香洲法院判决淘宝卖家王某向李先生返还购物款人民币9.9元。
【法官释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所赋予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权利的前提是生产、销售的食品其本身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李先生主张购买的饼干没有生产日期等标示,该瑕疵既不能证明食品安全存在问题,亦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李先生也未主张淘宝卖家王某销售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仅以无生产日期等标示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发2016年1月19日,李先生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了一盒蔓越莓曲奇饼干,共付款9.9元。李先生在收到饼干后发现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QS标记以及生产厂家的信息标示,李先生随后通过阿里旺旺质询卖家王某,淘宝卖家王某承认了没有标示的事实。
李先生认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卖家销售产品没有法定标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李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卖家退还购物款9.9元以及赔偿1000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以涉案产品没有合法标签、说明为由,要求卖家王某赔偿人民币1000元,而涉案产品为饼干,饼干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示并不会直接影响到饼干的质量,也不会对李先生造成误导。李先生如果认为饼干存在过期等安全问题,应当另行举证,而李先生并没有另行提交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不予支持李先生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产品没有合法的标示,损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对于李先生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香洲法院判决淘宝卖家王某向李先生返还购物款人民币9.9元。
【法官释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所赋予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权利的前提是生产、销售的食品其本身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李先生主张购买的饼干没有生产日期等标示,该瑕疵既不能证明食品安全存在问题,亦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李先生也未主张淘宝卖家王某销售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仅以无生产日期等标示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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