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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北京:网络贩卖河豚鱼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2018-03-14 发布 北京晨报 黄晓宇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强调网络平台销售的食品要符合相关标准,但总有一些商家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甚至贩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络贩卖河豚鱼的案件,最终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贩卖三无禁售商品

2017年2月,郑先生通过某互联网平台在吴先生开办的网店上购买了野生河豚鱼干130斤,该鱼干每斤单价32元,郑先生共计支付价款4160元及快递费6元。郑先生收到上述产品后发现,该涉案产品为散装状态,由塑料袋包裹,且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之后,经其查询发现,因河豚鱼含有毒素,食用风险均较大。据此,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诉讼中,郑先生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给其出具的相关答复,答复中明确确认野生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答复明确,不得将野生河豚鱼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鱼干等食品进行销售。

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此外,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等信息,亦属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吴先生作为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未标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项信息的行为,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向郑先生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官:明令禁止销售

海淀法院民四庭法官宋硕表示,因野生河豚鱼含有河豚鱼毒素,且风险不可控的原因,为防止因使用河豚鱼引发食物中毒,自上世纪90年代起,国家有关部门即明令禁止销售、食用鲜活野生河豚鱼。

本案中,吴先生所销售的野生河豚鱼干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据此,吴先生有权主张十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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