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中国肉类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0号公告要求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第10号公告要求的意见
各相关企业:
2020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为在全国肉类行业贯彻落实10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委托方的监督义务。按照10号公告要求,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委托方,应当履行下列监督义务:(1)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2)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肉类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肉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二、严格落实受托方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按照10号公告要求,从事贮存、运输冷藏冷冻肉类食品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受托方,应当负责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具体包括:(1)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肉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肉类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肉类食品温度。(2)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肉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3)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4)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三、参与筹建协会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便于委托方履行监督义务、受托方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我会拟组织建立第三方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协助委托方和受托方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其具体服务职能是:(一)协助委托方建立受托方档案。其中包括:根据10号公告要求在政府网站公布的贮存业务经营者备案信息,记录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等。为委托方选择合法资质的受托方提供便利。 (二)协助委托方审核监督受托方的肉类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及实施过程。其中包括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肉类食品在贮存、运输全程中温度记录制度。为委托方增强对受托方的审核监督能力提供便利。 (三)协助受托方加强冷藏冷冻肉类贮存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其中包括提供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提供肉类食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条件要求等。为受托方增强肉类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提供便利。 (四)协助受托方留存委托方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肉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协助运输受托方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五)协助受托方履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职能。按照10号公告要求,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运输委托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1)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2)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平台将协助受托方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 四、协助政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我会要求各相关企业积极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冷藏冷冻肉类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监管部门追查冷藏冷冻肉类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及时纠正行业内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贮存业务及时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二、委托方履行监督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三、受托方负责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受托方应当留存
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四、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运输委托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一)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3月1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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