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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天津市西青区来乐宝食品店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案

2019-08-14 发布 中国质量新闻网

  8月12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市西青区来乐宝食品店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寺罚〔2019〕18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来乐宝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600390786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庄子村赤龙澜园底商67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石财

 

  2019年6月25日,我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天津市西青区来乐宝食品店进行检查,经“牛栏山”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现场确认,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涉嫌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记录,对涉案的4瓶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和10瓶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予以扣押,并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局领导于2019 年 6月 26日予以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从一名自称牛栏山的业务员处以8元一瓶进购了6瓶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以4元一瓶进购了12瓶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据当事人自述,未向当事人索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现场检查时,上述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销售了2瓶,销售价12元一瓶。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销售了2瓶,销售价6元一瓶。经“牛栏山人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授权代理人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显示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系侵犯商标权利人”牛栏山“商标(第4144386号)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根据当事人自述,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44元,违法所得为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6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事实;

 

  2.2019年6月26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事实;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质情况;

 

  4.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产品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事实;

 

  5.经当事人确认,2019年6月25日拍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名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19年7月12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涉案事件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提供其相关证据材料和资质等材料。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4瓶, 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10瓶。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交至市场监管部门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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