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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出一地下制售假冒干鲜食品特大窝点

2019-07-30 发布 中国食品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刘某、郑某不服袁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行为的起诉案作出判决:该院认为,袁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刘某、陈某制售假冒干鲜食品的违法行为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支持袁州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

  4月26日上午,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宜春中心城区城郊天桥路6号有一家专门制售假冒高档干鲜食品的特大型窝点。该窝点位于一个地下仓库,阴暗潮湿,污水横流,蚊子苍蝇倒处乱飞,卫生条件极差。地上一片狼籍,纸箱、包装袋、裸露的干鲜食品随处可见。但是,现场却没有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任何法律文件。执法人员立即依法查扣各类干鲜食品和造假工具。

  经询问,刘某、郑某对自己制售假冒干鲜食品违法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刘某、郑某均是福建省仙游县人。2018年春节后,两人相约从家乡来到宜春做干鲜食品生意,承租宜春市官山路128号和天桥路6号分别作为居住地和经营地。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长途客车从福建省仙游县干鲜食品市场分期分批运购墨鱼干、桂圆干、荔枝干、香菇、木耳等干鲜食品,同时运购印有“福建省仙游县顺达干果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远通干果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泰丰干果有限公司”等厂家产品标识、产地、厂名、厂址、厂家联系电话、合格证等内容的各类包装袋20余种,自购两套封口机、台秤、打码机、日期印戳等工具,雇请多名工人在居住地和经营地对干鲜食品进行包装加工,贴上产品合格证、打上产品出厂日期及有效期后,便堂而皇之地将各类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干鲜食品销往宜春中心城区各大中型超市,及袁州区、万载县、高安市、新余市、分宜县等周边各县市。案发时,销售总额为29.0974万元,总案值260余万元。

  6月5日,袁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刘某和郑某加工销售假冒干鲜食品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没收查扣其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各类半成品干鲜食品244箱(袋),包装袋64万只及封口机、台秤、打码机、日期印戳等两套造假工具,并处以罚款上缴国库。至此,历时30多天,倾注了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大量心血的“4.26特大假冒干鲜食品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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