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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虾球添加防腐剂被罚千万,起诉后降至249万,为啥?

2019-07-16 发布 冷冻食品网

山梨酸钾是一种盐,是一种常见的用于反腐保鲜的食品添加剂,经人体代谢后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

不过,近日,这种添加剂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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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件 /

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台企面临千万处罚

原告Y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速冻食品的生产、加工的台企,在厦门已经营多年。为优化产品系列,原告从台湾引入在台已生产、销售多年的食品配方,为了能够更好地延长产品的保存时间和风味,在鱼糜制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然而,根据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鱼糜制品不属于可以添加山梨酸钾的范围。

△图片来自网络

对此,海沧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Y公司的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据此对Y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6657991.6元。经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复议维持后,原告不服,向海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 争议 /

行业标准不一,能否减轻处罚?

Y食品公司认为,山梨酸钾在台湾地区属于可以添加在速冻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企业的食品配方符合台湾地区的行业标准,且添加的数量都是微量级,并且从未出现过因食用添加山梨酸钾的食品导致人身健康的损害后果或食品安全事故。

不过,被告海沧区市场监管部门却认为,Y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法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考虑到Y公司非主观恶意添加,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召回产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处以最低倍数的罚款。

不过,原告Y公司却认为处罚不当。该公司说,公司对于该违法行为并非是故意为之,而是因两岸食品安全行业标准差异才导致的。本次事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公司主动改正并立即召回涉案食品。从过罚相当原则出发,希望减轻处罚。

3/ 法院 /

行惠台政策,促行政调解

原告起诉后,海沧法院高度重视此案,在第一时间走访该公司了解生产、经营、资产等情况,得知这笔巨额罚款将导致企业倒闭及数十名员工下岗。

因本案系两岸融合发展过程中,行业标准不一导致企业违反规定,罚款金额巨大,原告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原告提交了调解申请,行政机关也表达了调解意愿,法院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院听取了双方关于涉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产品风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意见,遂发函建议行政机关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行使减轻处罚的裁量权。

经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罚款金额由人民币1665万余元调整为人民币249万余元。

事件到此似乎是圆满结束了,但是被媒体报道后,却不断在网上发酵!

有网友认为:这是“打法律的脸”

下面是部分网友的观点

@hn-cx2004:在大陆生产,又不是在关税区生产,应按大陆法律执行....

@ycb789:搞不懂,在中国就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

@濛之羽:行惠台政策。。。。这理由就可以更改法律执行条款?!

@mjjm414:措施比法律还牛么?嗝

@qq1301621857:有法可依,不按法执行,人治的感觉太强了,所以规则就无用了。

@dajirihui:打法律的脸。如有不合理,可以修改法律。

@mencon:在食品安全领域搞优惠政策,置民众安全何地,置食安法何地,食安法的权威性有待树立。

@abukuan:按行政处罚法,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但是减轻处罚也是要有依据的。这个案子这个理由,牵强了吧。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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