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4号)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13日
附件: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准予贸易的乳制品范围
中国输俄乳品及俄罗斯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不包括乳粉、奶油粉、乳清粉(产品清单附后)。
三、加工企业注册要求
中国输俄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批准,相关企业名单可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网站查询。俄罗斯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相关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俄罗斯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证书要求
中国输俄乳品应随附中国海关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俄罗斯输华乳品应随附俄罗斯联邦兽医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中俄双向贸易的乳品必须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俄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俄罗斯和欧亚经济联盟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七、存放和运输要求
中俄双向贸易乳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