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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同仁堂蜂业更严重的爆料

2019-02-15 发布 食品伙伴网
  还记得2018年底的北京同仁堂(600085,SH)“过期蜂蜜门”事件么?2月11日晚间,同仁堂公告称,子公司北京同仁堂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蜂业)存在用回收蜂蜜作为原料生产蜂蜜、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被江苏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1409万元。

  从上述公告不难看出,在这起案件中,责任主体已由原来的盐城金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金蜂)变为同仁堂蜂业,这起案件的内幕到底是怎样的?

  近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进一步获悉,实际上,从2018年开始,同仁堂蜂业方面多次要求盐城金蜂为其“背锅”。对于上述事项,2月11日,记者致电联系采访上市公司同仁堂并按照要求发送采访邮件,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应。

  原涉案供应商处罚被撤销

  2018年12月15日晚间,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零距离》栏目播出了盐城金蜂违规生产食品蜂蜜的相关报道。报道称,盐城金蜂将数万瓶过期蜂蜜撕去标签后倒入大桶,作为原材料入库,而过期蜂蜜本该退给蜂农用以喂养蜜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此前发现盐城金蜂已有多次类似操作,同时该企业还存在篡改同仁堂蜂蜜生产日期的行为。

  该事件被报道后,12月16日下午,同仁堂公告称,同仁堂蜂业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和失察责任,并已通知盐城金蜂暂停其受托加工生产活动,对所涉物料全部进行封存,并将全力配合上级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同时,公告否认蜂蜜进入生产用原料库,且所涉产品已全部封存,未流向市场。

  随后的12月17日,同仁堂回应媒体称,公司组成的调查组已经进入盐城金蜂,公司正在等待最终调查结果。

  紧接着,12月18日至19日,记者来到盐城金蜂,发现数辆公务车停在公司门口,记者试图进入厂区采访,但被内部人员阻拦。

  记者在随后的追踪采访中获得的一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为:滨市监听告字〔2018〕90152号)显示,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城金蜂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蜂蜜一案的调查结果显示:2018年11月12日,在滨海县世纪大道103号4号厂房仓库内查获的“蕊悦牌北京同仁堂蜂蜜”上产地为“北京市房山区”,生产日期为“20180308”等,保质期为“18个月”的原标签被撕掉,换贴为产地为“江苏省盐城市”,生产日期为“20180624”,保质期为“18个月”的假标签。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城金蜂拟处罚:1、没收已换贴的蜂蜜2002瓶;2、罚款580580元。

  然而,就在今年1月16日,盖章单位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称,盐城金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虚假材料和虚假陈述,该案认定的违法行为由本案利害关系人同仁堂蜂业实施,故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对其不予以行政处罚。

  2月12日,记者致电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未正面回应,但示意记者可以通过“信用盐城”官方网站查询其行政处罚信息。

  记者查询发现,2018年12月19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与今年1月16日的《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予公示,但2月2日的一项处罚公示显示:盐城金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明知他人违法生产蜂蜜,仍为他人提供生产场所、设备生产蜂蜜的违法行为。

  供应商称未参与实际生产加工

  对于这起事件的进展,今年2月11日晚间,同仁堂公告称,子公司同仁堂蜂业存在用回收蜂蜜作为原料生产蜂蜜、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被江苏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1409万元。

  与此同时,北京市大兴区食药局调查认定,同仁堂蜂业2018年10月起生产的涉事蜂蜜中,有2284瓶流入市场,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1万元,没收蜂蜜3300瓶。

  并且,吊销同仁堂蜂业食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关涉事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前后时间尚不足两个月,涉事主体为何突然发生变化,这背后是否另有玄机?

  记者获取的相关资料显示,盐城金蜂董事长周某某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表示,盐城金蜂实际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且无生产瓶装蜂蜜的加工线,所有生产加工均由同仁堂蜂业负责。

  前述相关材料称,2016年9月1日,盐城金蜂与同仁堂蜂业签订了《委托生产食品协议》,但从当日起,盐城金蜂却未能接触蜂蜜的生产加工。周某某表示,同仁堂蜂业并不允许盐城金蜂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加工区域,在同仁堂蜂业内部,甚至称盐城金蜂为“盐城厂区”。

  周某某称,盐城金蜂的盈利模式仅仅是在厂区门口清点出厂成品数量,并按照数量、规格计算委托加工费。可是,前期费用却需要盐城金蜂自己垫付,除了收购蜂农蜂蜜,提供部分场地、厂房、锅炉设备及证照,还要保证同仁堂蜂业的水电供应及锅炉燃料等。

  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在盐城金蜂工厂建设阶段,共投入建筑费用1714万元,设备投入441万元。盐城金蜂仅提供5间厂房及炼蜜设备、2台叉车、1台锅炉,部分实验室器材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期蜂蜜门”事件中,上述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仓库实际为同仁堂蜂业所租用。相关租赁协议显示,同仁堂蜂业向江苏博威铸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滨海县世纪大道103号的厂房仓库,年租金为35万元。

  而周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该厂房仓库被查处后,同仁堂蜂业竟让盐城金蜂顶包,伪造了盐城金蜂与江苏博威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仓库租赁协议。

  那么,盐城金蜂为什么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述内幕?记者在相关资料中看到,盐城金蜂与同仁堂蜂业总经理张某某约定,此次处罚的58万元由同仁堂蜂业垫补,但周某某最后并未收到相关款项。

  连年亏损仍生产

  记者获得的另一份《情况说明》显示,从2016年与同仁堂蜂业合作开始,盐城金蜂的资金就一直较为紧张,甚至在2017年仅蜂蜜一项就亏损了300多万元。该《情况说明》称,2014年下半年,盐城金蜂的厂址被选定在江苏省盐城市通榆镇,当时同仁堂蜂业的总经理张某某曾表示,当地油菜产量大,可以作为同仁堂的蜂蜜基地。

  彼时,盐城金蜂除周某某外还有两位股东。启信宝数据显示,盐城金蜂成立于2014年10月22日,最初股东为周某某与戴某洪与戴某伟,2015年1月,股东戴某洪退出,李某程入股。

  《情况说明》亦称,2015年收购蜂蜜较少,投入较多,基本无回笼资金。到了2016年5月、6月,张某某提出同仁堂蜂业与盐城金蜂合作,代加工瓶装蜂蜜,但合作前提是“踢出”其他股东,这导致盐城金蜂的资金进一步紧张,二位股东的投资本金及利息直到2018年9月才付清。

  然而,合作以后,周某某才发现,同仁堂蜂业存在多处违反合同的情况,销售给药厂及出口的蜂蜜量逐渐下降,且将不合格的蜂蜜供应给药厂。另外,蜂蜜出库数据均由同仁堂蜂业提供,周某某提出安排专人在车间核对生产数据,但被张某某拒绝,导致加工数量失去控制,无法统计。

  2018年,双方合作继续,但同仁堂蜂业却拒绝支付退货蜂蜜的加工费用。记者获取的一份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4月21日至11月20日,同仁堂蜂业共退回蜂蜜约31万瓶,规格包括每瓶350克装、500克装、750克装、900克装、1000克装及部分袋装蜂蜜。记者粗略计算,共退货约64吨蜂蜜,加工费合计约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8年9月30日开始,盐城金蜂就已经开始将退回的瓶装蜂蜜撕标签换贴。相关资料称,截至江苏电视台曝光,共换贴标签约13万瓶,且所有该换标瓶装蜂蜜均已返还给同仁堂蜂业。

  对于上述《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今年2月11日,记者致电盐城金蜂董事长周某某获得证实。不过,对于上述说法,记者未从同仁堂方面得到印证。

  2月11日晚间,认证为“北京同仁堂蜂业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再次致歉声明》,对消费者表示歉意,并公布了共涉及41个批次的蜂蜜产品的召回列表。同仁堂蜂业表示,将承担召回全部费用,并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数次“甩锅”给供应商?

  在“过期蜂蜜门”事件中,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盐城金蜂已经不是第一次违法。记者获取的一份相关资料显示,同仁堂蜂业总经理张某某已经三次要求周某某承担同仁堂蜂业的违法责任,并声称周某某为其“兄弟”,还称“我们是一条绳上的蚂蚱”。

  《情况说明》显示,2018年初,同仁堂蜂业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的厂房已经停产,但市面上出现了产地为北京市房山区、生产日期在停产之后的蜂蜜,被北京市食药监局查处。

  同仁堂蜂业总经理张某某要求盐城金蜂承担此事,并允诺25039元的罚款由同仁堂蜂业支付,张某某的意思为,同仁堂作为上市公司,不能作为处罚主体单位。

  相关资料还显示,2018年9月,同仁堂蜂业以盐城金蜂名义与他人签订“撕过期标签”的合同,后被滨海县食药监局查处。该处罚信息,记者在“信用盐城”官网上查询得到验证。随后,同仁堂蜂业又要求在盐城金蜂厂区内部设置区域“撕过期标签”。

  相关资料显示,为了能保持与同仁堂蜂业的合作,2018年9月30日,盐城金蜂正式开始为同仁堂蜂业的退货蜂蜜“撕过期标签”,直到2018年12月14日,江苏电视台曝光前夕,同仁堂蜂业才与盐城金蜂补签了《委托加工协议》。

  相关资料还显示,2018年11月13日,同仁堂蜂业在盐城的生产管理负责人王某某指使盐城金蜂方面工作人员伪造了盐城金蜂与江苏博威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仓库租赁协议;随后的12月12日晚间,王某某指使盐城金蜂方面包括会计等在内的工作人员“补写”了处理蜂蜜的假台账;此后,王某某又指使盐城金蜂“补写”与蜂农处理过期蜂蜜的虚假合同,但这被周某某拒绝。

  对于上述事项,今年2月11日早间,记者致电上市公司同仁堂并按照要求发送采访邮件,但截至发稿未能收到正式回应。与此同时,记者通过同仁堂蜂业等渠道,试图联系采访张某某,但均未获得回应。

  2月11日晚间,同仁堂发布多份公告,同仁堂责成同仁堂蜂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同仁堂蜂业董事长张建勋、总经理张阔海、副总经理王志永、韩会秀、胡艳红、盐城金蜂厂区负责人王志军被免职,副总经理宁尚勇被诫勉谈话。

  同日公告还称,鉴于同仁堂蜂业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续可能带给上市公司同仁堂的不确定性风险,控股股东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议,由其受让同仁堂所持同仁堂蜂业股权,以保护上市公司免受进一步损害。

  2月12日下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信息,近日,北京市纪委监委问责处理同仁堂蜂蜜问题14名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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