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换版,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变化?有哪些亮点?有哪些不足?食品人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现行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2012年04月20日实施至今已超六年,随着我国食品行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及标准的深入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越发引起关注。为了更好规范管理食品标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对该标准进行修订,结合本次GB 7718修订征求意见稿,食品伙伴网带您了解新增内容的几大亮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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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属性名称的定义,并明确了食品分类(类别)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这一变化给企业带来了很多方便,尤其是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因为在GB 7718中没有明确企业标准的地位,采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类别)名称可以有效弥补这一不足;针对进口食品企业变化更加明显,分类(类别)名称可以解决企业因无标准采用无法命名食品名称的尴尬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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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增加了归类标示类别。非油脂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植物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原先的条件:橄榄油除外已删除,并且增加了前提条件:非油脂产品中添加的);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起发酵工艺作用的微生物(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 :“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食品用香料”;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的非单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浓缩果汁”、“浓缩蔬菜汁”、“浓缩果蔬汁”。
针对这一变化,我们认为对于企业现在纠结的问题“传统菌种如何标示名称”可以通过标示“发酵菌种”不标示具体名称得到有效解决;对于另一个一直存在的争议“食品用香精”到底该标示为“食用香精”还是“食品用香精”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方便了企业。
2.2 修改了需要标识强调的特殊配料和成分的添加量和含量的条件。对于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如果不是来源于标准或法规中的属性名称时,也需要标识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对于属于GB28050营养素的成分,一定要标识在营养成分表中。
2.3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新标准认可了来源于GB2760、GB14880中或相应公告、质量规格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但是对于原来的三种标识形式作了一定的限制,仅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40cm2时(附录B中要求不大于60cm2时),可用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2.4 配料表增加了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若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的物质,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附录C);
2.5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若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这两条变化对于通过“无”“不含”“不添加”等宣传增加卖点的企业来说尤其需要注意,目前多数采用这种宣传的企业标示方式基本都不合规,一旦标准实施,标签需要做较大改动,尤其是库存包装较多的企业更应注意。这两条变化不引起足够重视,可能会较“强调有特性配料”遭受投诉、索赔的风险增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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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除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工,必须标示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并需要标示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这一条变化对于目前存在的“用不用标示受委托方的信息”给出了明确答案,除非集团公司,否则都需要标示受委托方的信息,尤其是更加明确了标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是受委托方的,对于目前存在委托关系的多数生产企业标示方式可能都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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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物质的标示由推荐标示变为强制标示,规定了在配料表中采用加粗、斜体、下划线等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或在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标示,可以使用引导词,具体标示方式见附录E。但是对于加工过程带入的致敏原或除了本标准明确的7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还是推荐性标识内容,企业自愿标识。
这一增加条款内容以及强制标示内容字符高度的变化势必引起标签版面排版的巨大变化,尤其是包装面积较小的企业更应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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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需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中需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了可以标示食用人群的特定情况a) 需特殊审批的食品;b)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特定食用人群的食品;c) 经充分科学依据证明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特殊营养需求的食品。
这一变化明确了哪些食品可以标示食用人群,对于目前市场上的很多“普通食品”仍标示适用人群的企业来说可能是致命一击,需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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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用简体中文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经销者或进口者、代理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国(地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且对进口食品标签使用的语言以及字体高度做了规定,明确了同一展示版面的外文或繁体字字高不得大于对应的汉字。标准也明确了进口食品可以标示生产国家(地区)或配料的产地,但是生产国家(地区)应以产地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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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形式更加丰富,允许使用数字性等级划分之外的词语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同时规定进口食品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可使用符合原产国(地区)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等级/分级声称。值得一提的是原先需强制质量等级标示的变为推荐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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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外文及繁体字的对比,更加明确对比的是“字符高度”,不再是原标准中的字号。
修改了字符高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mm。并对相应条款中的最大表面积也进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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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中涉及绝对化表述的 “最好、最佳”等保质期标识用语。
食品伙伴网解读:由以上变化的分析可以看出,修订征求意见稿较现行版更能清晰告知企业相关问题具体标示要求,尽量避免同一条款不同理解的情况出现。同时,食品伙伴网也提示企业尤其是库存包装较多的企业,更应关注标准的修订内容及进展,及早做好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