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最低消费”痼疾难除拷问执法刚性
2018-11-14 发布
北京青年报
餐饮行业存在的一些乱收费问题长期困扰着消费者,其中设置最低消费问题尤为突出。《工人日报》记者近日在北京调查发现,一些餐馆仍存在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的问题,如王府井东街附近的一家餐馆规定人均最低消费500元。广东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最近抽样调查了省内100家餐馆,结果发现有47家设置了最低消费门槛,占比接近五成。
餐饮业最低消费问题由来已久,在许多地方还是普遍性存在,不但涉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还有违绿色消费原则,助长了盲目攀比大吃大喝奢靡浪费之风,消费者饱受困扰,社会多有诟病。之所以最低消费痼疾难除,并非监管层面存在法律“真空”,而是有禁不止、有令不行,拷问执法监管的刚性。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起诉维权。这条规定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性质,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014年11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者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最高3万元的处罚。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意味着,“最低消费”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性,在制度和政策上有严格的约束。
餐厅以格式条款设置包厢最低消费,实则是对消费者自主、自愿、公平消费权利的限制,乃至强制交易,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司法解释、《消法》和上述《办法》的规定,是无效条款,理当摒弃取缔。然而,不少餐饮企业对法律禁令视若无睹,公然以行业潜规则对抗法律明规则,将“最低消费”进行到底,或让“最低消费”以改头换面、巧立名目的形式出现,比如以设置最低消费人数代替设置最低消费金额,以“包间使用费”代替“包间最低消费”,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规避法律的打击。
之所以如此,与商家守法经营意识缺失,与消费者维权较真意识不强有关,与法律缺乏明确实施细则有关,也与监管缺位有关。最低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例屡见报道,但鲜有不良商家因最低消费被查处的案例。实践中,一些监管部门要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消极应付,以致许多消费者面对“最低消费”霸王条款只能选择委曲求全、麻木不仁。如果执法监管充分到位,如果对消费者的维权投诉都能及时有效办理,为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已出台多年,一些地方的餐饮业仍然敢于设置最低消费,而且这一现象还比较普遍?
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要真正叫停“最低消费”,首先要进一步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最低消费”概念、各种违法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等,避免商家钻法律“空子”,促使商家诚信守法经营。其次,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学会搜集证据,敢于依法维权。再次,关键还要大力凸显法律的刚性,执法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亮剑执法,常态化进行执法检查,对消费者的举报积极查办,对违规者予以通报、罚款,有效惩戒违法行为,加大商家违法成本,形成违法警戒效应,真正触痛不法经营者的“痛处”,让法律真正成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符向军)供图/视觉中国
餐饮业最低消费问题由来已久,在许多地方还是普遍性存在,不但涉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还有违绿色消费原则,助长了盲目攀比大吃大喝奢靡浪费之风,消费者饱受困扰,社会多有诟病。之所以最低消费痼疾难除,并非监管层面存在法律“真空”,而是有禁不止、有令不行,拷问执法监管的刚性。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起诉维权。这条规定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性质,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014年11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者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最高3万元的处罚。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意味着,“最低消费”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性,在制度和政策上有严格的约束。
餐厅以格式条款设置包厢最低消费,实则是对消费者自主、自愿、公平消费权利的限制,乃至强制交易,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司法解释、《消法》和上述《办法》的规定,是无效条款,理当摒弃取缔。然而,不少餐饮企业对法律禁令视若无睹,公然以行业潜规则对抗法律明规则,将“最低消费”进行到底,或让“最低消费”以改头换面、巧立名目的形式出现,比如以设置最低消费人数代替设置最低消费金额,以“包间使用费”代替“包间最低消费”,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规避法律的打击。
之所以如此,与商家守法经营意识缺失,与消费者维权较真意识不强有关,与法律缺乏明确实施细则有关,也与监管缺位有关。最低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例屡见报道,但鲜有不良商家因最低消费被查处的案例。实践中,一些监管部门要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消极应付,以致许多消费者面对“最低消费”霸王条款只能选择委曲求全、麻木不仁。如果执法监管充分到位,如果对消费者的维权投诉都能及时有效办理,为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已出台多年,一些地方的餐饮业仍然敢于设置最低消费,而且这一现象还比较普遍?
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要真正叫停“最低消费”,首先要进一步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最低消费”概念、各种违法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等,避免商家钻法律“空子”,促使商家诚信守法经营。其次,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学会搜集证据,敢于依法维权。再次,关键还要大力凸显法律的刚性,执法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亮剑执法,常态化进行执法检查,对消费者的举报积极查办,对违规者予以通报、罚款,有效惩戒违法行为,加大商家违法成本,形成违法警戒效应,真正触痛不法经营者的“痛处”,让法律真正成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符向军)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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