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重磅 |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再次征求意见,这次有啥要注意的都在这里啦!
昨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产品名称。N先生第一时间撸来《意见稿》,并比对2012年3月版本,帮大家划划重点。
一、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新版《意见稿》更为严格,规定“遵循一品一名”(新版将旧版在品牌名相关规定中写明的:“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做了简化列入基本原则中),并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列入基本原则,旧版并未明确写入。
二、新版明确定位保健食品名称组成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的产品。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三、新增禁用表达规定
(一)“宝、灵、精”等夸大性词语表述,原料简称除外。
(二)禁用人名和特定人群,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等;除“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必须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情况外,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学生、教师、首长、俊男、靓女等)命名,如学生牌学生饮料等。
(三)除“®”之外的符号,如“·”、“+”等
(四)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五)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如:辅助降血压、清脂、平糖、葆酐、剪淝等。
(六)新版中明确规定:通用名禁止使用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旧版中对此还留有余地: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四、新版加入详细的名称申请与审评规定,整理如下:
(一)商标名:
应符合《商标法》;新增商标名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减肥”,商标名为“好身材”等。
(二)通用名:
1、注册保健食品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2、注册保健食品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等,简称为“灵丹”不宜。
3、注册保健食品中单一原料产品应以原料或原料简称命名。如使用“蝙蝠蛾拟青霉菌粉”作为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通用名不应简称为“虫草粉”。
4、注册保健食品中复配产品以部分原料的名称或简称命名的,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选用适宜种类和数量的原料名称或简称命名,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
5、注册保健食品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部分通用名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该符合本指南规定。
6、注册保健食品中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大豆提取物”不宜以“大豆”命名。
7、注册保健食品中益生菌类和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真菌、益生菌相关规定。对于使用上述名单内真菌作为原料的产品,通用名应以名单中的名称命名,其他的可以“可食用真菌”或“XX可食用真菌”命名。
新版《意见稿》专门针对益生菌做了命名规定。
对于使用上述名单内益生菌和卫生相关部门发布的《可食用菌种名单》内益生菌作为原料的产品,通用名可以“益生菌”或“XX益生菌”命名。若配方原料中添加低聚果糖、菊粉的,通用名可为“益生菌低聚果糖菊粉”或“XX益生菌低聚果糖菊粉”。
“XX可食用真菌”,“XX益生菌”是指申请人可以“可食用真菌”“益生菌”作为通用名,但为避免此类产品通用名均为“可食用真菌”“益生菌”,可在益生菌前添加限制性词语“XX”加以区分,如“普瑞益生菌”“普瑞可食用真菌”等。
8、注册保健食品中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命名。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或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如以“L-抗坏血酸钠”或“维生素C”“维C”命名,不宜用“VC”或“Vc”命名;以“碳酸钙”或“钙”命名,不宜用“Ca”命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9、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原料名称的营养素排列顺序命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三)保健食品名称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如“糖”“饼干”“饮料”等产品属性名有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按照国家标准的产品分类属性名命名;如“胶囊”“片”等产品属性名无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按照《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四)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同一注册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五)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
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必须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
如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必须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
以上就是这次《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新增的和细化的内容,更多保健食品行业的政策解析及与大咖面对面交流的机会,“第八届中国健康营养博览会”与您相约12月4-6日,美丽广州,我们不见不散!
文章参考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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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6日
广州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第十八届中国国际保健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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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健康营养博览会(NH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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