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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权威 | 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条文释义

2018-10-25 发布 知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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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释义】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其需要满足两点:一是预先包装好,二是包装上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预包装食品”不是指一个特定类别的食品,而是与普通没有包装的“裸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相区分的一个名称。这类食品通常有外包装,并且包装上有统一的标识和产品相关信息与特征的说明。这类食品常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另一类则是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常指企业间提供的原料、中间产品等。对于前者(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由于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也是消费者购买食物时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必须遵照本标准进行标示;而后者,仅仅是上游企业提供下游企业的原料,下游企业尚需要加入一些其他配料制作成最终产品,因此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其营养标签则可以参照本标准标示,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本标准覆盖的范围仅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他信息,如食物名称、配料表等的标示应遵循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不属于本标准管理范围的食品种类还包括: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和保健食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这类产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其他类等。

 

关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我国尚有另外一项标准 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该标准已经修订完成,于2013年12月发布,于2015年7月1日实施。因此,GB 28050 不适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并带有国家允许使用的保健食品标记的一类食品。这类食品的标签标示应遵循保健食品的相关标示要求,因此也无需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2.1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释义】


营养标签的定义主要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GL 2-1985 (Amendment 2013) GUIDELINES ON NUTRITION LABELLING中2.1和2.2的规定,如下:

 

2.1 Nutrition labelling is a description intended to inform the consumer of nutritiona1 properties of a food.

 

2.2 Nutrition labelling consists of two components:

(a) nutrient declaration;

(b) supplementary nutrition information.

 

根据 CODEX CAC/GL 2-1985的描述,营养补充信息是除营养成分表以外,有助于消费者理解食品营养价值或者对营养成分数值进行解释的内容,各国对营养补充信息的规定有所不同。GB 28050 中主要包括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在国际食品法典中,健康声称包括三类: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他功能声称、减少疾病危险性声称。基于我国有“保健食品”这一特殊产品,本标准对营养标签上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营养素范围和应用条件给予了严格的规定,并暂时取消了健康声称名字的使用以及其他成分(非营养素)的声称。因此本标准规定营养标签的内容只包括营养成分标示信息(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表明了营养标签作为预包装食品上应该标示的标签内容的一部分,与其他的标签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等一样,是强制要求在标签上向消费者展示的内容。


 

2.2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释义】


该定义主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权威教科书中关于营养素的定义。

 

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GL 2-1985中关于营养素的定义如下:

 

Nutrient means any substance normally consumed as a constituent of food:

(a)which provides energy; or

(b)which is needed for growth,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life; or

(c)a deficit of which will cause characteristic bio-chemica1 or physiological changes to occur.

 

即营养素是指食物中可提供能量或机体生长发育、维持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

 

在中国营养学会编著的《中国营养科学全书》中,关于“营养素”的定义为“营养素是食物中经过消化、吸收和代谢能够维持生命活动的物质”;我国《营养科学词典》将“营养素”定义为“能在体内消化吸收和代谢,用以供给能量,构成和修补身体组织及调节生理功能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类、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等”;我国旧版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营养素”定义为:“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他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管养素”。我国国家标准 GB/Z 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中,对营养素的定义为“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 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综合上述各项依据,本标准中主要参考了 GB/Z 21922-2008 的定义,将营养素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而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他成分暂不属于营养素,归入营养成分范畴。


 

 

2.3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 GB/Z 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释义】


我国国家标准 GB/Z 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中,对“营养成分”的定义是“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在本标准定义中,没有详细列举,仅对其性质进行了明确

 

同时GB/Z 21922-2008 中详细规定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转换系数、计算方法等,因此本处仅规定引用相关标准,不再重复对各个营养成分的定义等信息进行描述。


 

 

2.4 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释义】


核心营养素在各个国家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是对强制标示的营养素的一个统称。食品营养标签应标示多少个营养素,各国食品营养标签法规中强制标示的内容各不相同。这些主要基于各国的全民营养状况、营养素缺乏和营养相关慢性病的发生率,以及技术监督能力和企业承受能力来综合考虑。

 

在该标准起草阶段,基于2002年开展的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査,从我国居民健康状况和慢性疾病发生率来看,目前营养不良和营养不平衡仍是共存的。城市人口脂肪和能量的摄入偏高,成年人的体重超重达25.0%,肥胖率10.6%;慢性病患病率不断增加,高血压患病率达到18.8%,血脂异常患病率18.6% ,糖尿病患病率2.6%;钙摄入不足现象仍然严重。所以2003年在起草原卫生部《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第一稿时初步提出“1+7”,即能量和7个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防、碳水化合物、钙、糖、钠和胆固醇)。

 

从标准起草组意见的反馈看出,企业对此表示技术和经济上的担忧,有不少企业提出减少营养素标注种类的建议。为此2005年年底开始起草组对企业和监督机构执行能力进行了调査。在考虑了我国居民实际的健康状况和营养性疾病的发生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贸易需要、监督检测部门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2005年修改确定为首先标示的成分为“1+3”,即能量和3个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2007年根据专家的多次提议,最后增加了钠。能量和三大宏量营养素是人体最基本的需要,也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基本成分,而增加钠的理由主要源于两点,一是我国多次膳食调査都发现居民“盐”平均摄入量超过推荐标准(6 g/d)1倍,高血压发生率居高不下;二是许多包装食品钠含量过高,而又不能被消费者发现。因此最终确定能量和4个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目前我国核心营养素的个数在世界范围内仍处于中等偏少的位置,如美国为“1+14”,加拿大为“1+13”,随着社会发展、居民知识水平提高和企业能力提高,核心营养素将会适时进行修改。


 

 

2.5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释义】                                                              


根据 CODEX CAC/GL 2-1985中2.3的定义(2.3 Nutrition declaration means a standardized statement or listing of the nutrient content of a food,即对食物中营养成分含量的标准化说明或列表),本标准中又将表格中的具体内容写入了定义中,即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也即列入营养成分表中的每一个成分必须包含三部分内容,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及该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具体数值。

 

“规范性表格”是指对表格中各项内容、标示顺序等都有要求,具体内容将在后面部分详细阐述。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释义】


CAC、美国、欧盟等都制定了专门用于营养标签的“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NRV,在美国、加拿大称为 DV)。国际组织和各国的NRV数值都是建立在“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基础之上的、又不同于DRIs的专用于比较一个食品营养价值高低的参考值。

 

GB 28050-2011 根据NRV的作用,将其定义为:“专用于食品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以便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进行区分。该标准列出的各营养成分的NRV值同样是在综合考虑《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以及结合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的调査结果,并参照CAC和其他国家推荐的NRV值,采纳了中国营养学会第10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各成分的NRV值见标准的附录 A。


 

 

2.7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释义】


根据 CODEX CAC/GL 23-1997 中2.1的定义(2.1 Nutrition claim means any representation which states,suggests or implies that a food has particular nutritional properti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energy value and to the content of protein,fat and carbohydrates,as well as the content of vitamins and minerals),本标准将营养声称定义为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并进行举例;同时引出了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1. 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

根据 CODEX CAC/GL 23-1997 中2.1.1的定义 [2.1.1 Nutrient content claim is a nutrition claim that describes the level of a nutrient contained in a food. (Examples: “source of calcium” “high in fibre and low in fat”.)],本标准将“含量声称”定义为: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本标准的附录中列出了能量和各种营养素进行含量声称的条件和依据,因此,含量声称用语的使用必须满足相应含量条件要求。                     

 

2. 比较声称(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

根据 CODEX CAC/GL 23-1997 中2.1.2的定义 [2.1.2 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 is a claim that compares the nutrient levels and/or energy value of two or more foods. (Examples: “reduced” “1ess than” “fewer” “increased”; “more than”.)],以及6.1的被比较食品的规定 (6.1 The foods being compared should be different versions of the same food or similar foods. The foods being compared should be clearly identified. ),本标准将“比较声称”定义为: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在旧版 CODEX CAC/GL 23-1997 中6.3规定了比较声称的最小含量要求 (6.3 The comparison should be based on a relative difference of at least 25% in the energy value or nutrient content) ,本标准的附录C中等同采用了此规定,即比较声称的使用必须满足所声称能量或营养素增加或减少了25%的含量要求。

 

目前 CODEX CAC/GL 23-1997 最新版中,对于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已经修订,其中6.3.1规定“For comparative claims about energy or macronutrients and sodium,the comparison should be based on a relative difference of at least 25% in the energy value or the nutrient content respectively between the compared foods and a minimum absolute difference in the energy value or nutrient content equivalent to the figure defined as “1ow” or as a“source” in the Table to these Guidelines.”。6.3.2规定“For comparative claims about micronutrients other than sodium the comparison should be based on a difference of at least 10% of the NRV between the compared foods.” 我国会在标准未来的修订中结合国内实际考虑是否将以上新条款也作为我国比较声称的依据。


 

 

2.8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释义】


CODEX CAC/GL 23-1997 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定义为2.2.1“Nutrient function claims-a nutrition claim that describes the physiologica1 role of the nutrient in growth,development and normal functions of the body”, GB 28050-2011 基本等同采用了该定义,将“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定义为: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在 CODEX CAC/GL 23-1997 中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健康声称的一种形式, 后者还包括其他功能声称、减少疾病发生危险的声称两种类型。其他功能声称指对膳食或食物、植物化合物或功效成分等功能的描述,如多酚类、大豆黄酮等;减少疾病危险的声称指上述两类物质在预防疾病和减少疾病发生和发展中的作用的声称。

 

鉴于我国营养标签的工作刚刚开始,且在我国保健食品的管理中,对其他(植物成分)功能声称和减少疾病危险的声称另有规定,为避免交叉并且便于管理,本标准中仅对营养界公认的营养成分做出功能声称,其他两种类型暂不包括。


 

 

2.9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释义】


本标准参考了 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中2.2的定义,即: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 可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释义】


食品包装内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即为该食品的可食部。如瓜子、开心果等坚果类产品,或其他食物中带有皮、骨或者籽等不可食用的部分,都应该去除。

 

包装食品可食部的计算可用下面的公式:

 

可食部重量 = 包装内食物总重量 - 不可食用部分重量。

 

预包装食品的可食部可根据《中国食物成分表》査找,也可以采用实际方法测定。按照我国食物成分库的数据,开心果的可食部约占总量的80%,而葵花子的可食部含量所占比例则要低一些,约为总量的50%左右,花生和松子的可食部约为70%,栗子的可食部约为80%。


 

 

3 基本要求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释义】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对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营养标签真实性的要求。

 

由于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一部分内容,因此,我国GB 7718中对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营养标签。

 

另外,由于营养标签的特殊性,消费者对营养信息的关注,企业也将营养标签作为宣传优质产品的重要方式。鉴于食品营养标签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其营养信息应当准确可靠、标示方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虚假信息会导致消费者的错误选择,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则会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的竞争,这些都是企业在标示营养标签时应该摒弃的。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释义】


这条基本要求首先确定了营养标签的使用文字,即中文,这同样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读懂营养标签,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营养标签中允许使用外文,且本标准的附录B中也列举了同时使用外文的格式。但是由于中文是营养标签的主要使用文字,如果食品企业在其包装上同时使用外文标示营养标签,应当与其中文内容对应,并且外文字号不能大于中文的字号。


 

 

3.3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释义】


本条款是对营养成分表格式的要求,需要用一个“方框表”的方式,使消费者容易查找和阅读。对于方框的大小,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包装的特点和形状进行设计,与产品包装的主要基线垂直即可。表题为“营养成分表”的要求也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査找和使用。

 

在营养标签上必须用表格的形式标注营养成分含量,有两个好处,其一是容易规范和统一企业行为,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学习和操作;其二是消费者容易熟悉和记忆。表格形式也是目前常见的一种营养成分表示形式,营养成分的标示位置简单明了,消费者容易理解,熟悉和比较。久而久之,也容易形象记忆和判断。 在美国、加拿大的成功经验之一,即是固定格式有利于消费者理解营养标签,所以规范标签格式是非常必要的。

 

本处所指的“特殊情况除外”,是指对于包装总表面积≤100 cm2的食品,由于面积过小,强制使用表格的方式可能无法清晰标示,因此本标准的第7章豁免其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但如果食品企业自愿标示,也是鼓励的。本标准的附录B中列出了在这种情况下,营养成分表允许用非表格的形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标示。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 A。

 

【释义】


本条款是该标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标示具体数值,而不是范围值(8 ~ 15)、极值(≥25)等其他方式标示。

 

在 GB 28050-2011 发布实施前,我国尚未强制要求企业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营养标签,我国 GB 13432-2004 中允许能量和营养素的表达方式有三种,即标示范围值、平均值、最低值或最高值,部分企业在同一个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上述三种表达方式并存,造成表格比较混乱,消费者难以理解。随着国际和各国营养标签法规的完善,各地均要求以“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根据标准征求意见情况,如果设置合理的允许误差,企业执行从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可以实施,且以数值的方式表达含量更符合标签真实性的原则,因此参考国内外标准,规定仅以“具体数值”的形式表达营养成分含量。

 

营养成分含量“数值可以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这是对营养成分数据来源的解释。但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制作营养标签,企业均应采取措施,积累经验,保证数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GB 28050-2011 的附录A中列出了能量和32种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是企业计算各营养素含量占其 NRV百分比的参照。关于NRV数值的来源及具体使用方式,将在附录 A的释义中详细解释。


 

 

3.5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 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释义】


为方便企业使用和保证标签的多样性,本标准的附录B列出了多种营养标签的基本格式。企业制作营养标签可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国外多数国家也采用类似的举例方式。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释义】


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营养标签也是如此;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如果每件独立包装的产品也单独作为销售单元,则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4 强制标示内容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释义】


本条款是 GB 28050-2011 的重要内容,是整项标准内容的核心。

 

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1+X)是比较不同国家营养标签法规的重要内容。根据 GB 28050-2011 的2.4及其释义的内容,本条款中所说的核心营养素是指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四种营养素。能量和上述4个核心营养素是营养标签上强制标示的成分,即通常所说的“1+4”。在任何食物的营养标签上(豁免产品除外),都应当标示能量和4个核心营养素的名称、含量数值及该含量数值占各自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这一条款是为了既能允许企业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愿标示其他的营养成分,又能突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强制性要求。部分实力较强的企业,在标示“1+4”之外,还会标示其他成分,给消费者更多的信息,这种行为值得鼓励。但为了与强制内容相区别,本处要求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食品企业可以通过増大字号、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改变对齐方式或其他方式等使其他成分与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进行区分。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释义】


本条款是营养标签标准中“条件性强制”内容的第一个方面。条件性强制标示内容是指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除4.1必须强制标示的“1+4”外,还必须标示的其他内容。

 

本条款是针对“声称”而言的,简言之则是“欲声称、先标示”。如在某些产品标签中,企业欲对“1+4”之外的营养素进行声称,如声称“高钙”“富含膳食纤维”“不含胆固醇”等等,则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将相应的成分按照本标准中表1的要求(名称、顺序、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标示出来,且其含量必须满足GB 28050-2011中附录C的条件和要求。

 

如某产品声称了“高钙”,则首先在营养标签上应标示出“1+4”含量、钙的含量以及能量和各营养素占各自NRV的百分比,同时钙含量还必须满足附录C中高钙的声称要求(每100 g产品中钙含量中≥30%NRV或每100 mL中≥15%NRV或每420 kJ中≥10%NRV)。

 

由于该条款是条件性强制条款,只有企业在对“1+4”以外的营养素进行声称时才须标示其含量,如果不声称,则不需要强制标示。但是,企业可以选择自愿标示。如上述钙的例子,如果企业不对钙进行声称,则不强制要求标示钙含量,但鼓励食品企业按照本标准要求的格式自愿标示出钙含量及其占NRV百分比。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 4.1 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释义】


本条款是“条件性强制”内容的第二个方面。

 

我国的自愿性食物强化主要遵循 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公告的要求。在 GB 14880-2012 中,规定了部分产品类别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该“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是考虑到所强化食品中营养素的本底含量、人群营养状况及食物消费情况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而综合确定的。

 

企业如果按照 GB 14880 和(或)有关公告的要求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则除了标示标准要求强制标示的“1+4”以外,还必须将强化以后该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注意不是 GB 14880 中规定的使用量)在营养标签中标示出来,这样既保证了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真实信息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居民均衡的营养素摄入,方便营养调查,更有效地预防营养素摄入不足和过量,充分体现我国强化标准和营养标签标准的有效衔接,简言之则是“如强化,须标出”。

 

如某企业生产的调制乳,按照 GB 14880 的要求,可以在产品中强化钙,强化量是250 mg/kg~1 000 mg/kg,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强化了600 mg/kg (60 mg/100 g), 由于乳类本身钙含量较高,强化后通过计算或者检测后的实际含量为l35 mg/100 g,则企业必须如实标示出钙在终产品中的具体含量值。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其营养成分的标示(包括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等)应按照 GB 28050-2011 中表1的要求执行。同时,强化食品的声称也应符合 GB 28050-2011 的相关要求。对于表1中没有列出但我国 GB 14880 中允许强化的营养物质,其标示顺序应按照 GB 28050-2011 的规定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这部分内容在标准的6.3释义中还将解释。

 

但是,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核黄素、维生素C、维生素E、柠檬酸钾、β-胡萝卜素、碳酸钙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则应该符合 GB l4880 的规定,并按照 GB 28050 的要求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如果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应符合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不强制要求标示。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 的含量。

 

【释义】


本条款是“条件性强制”内容的第三个方面。反式脂肪酸的主要来源包括三个方面,即植物油氢化加工过程中产生、反刍动物瘤胃中微生物产生和植物油的高温精炼过程中产生。其中植物油氢化加工是指植物油在镍(Ni)等催化剂的作用下,直接将氢加到不饱和脂肪酸的双键处,在这一过程中,部分油脂的不饱和双键发生异构化,从而生成反式脂肪酸。不同氢化油中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因加工工艺的不同可有很大波动,一般占油脂含量的10%左右,最多可达到60%。由于氢化后的油脂具有熔点高、氧化稳定性好、货架期长、风味独特、口感更佳等优点,且成本上更占据优势,这一工艺在20世纪70年代被西方工业国家广泛使用,以人造奶油、起酥油、煎炸油等产品的形式投放市场,从而导致了反式脂防酸在各种糕点、饼干、油炸食品等食品中广泛存在。反刍动物产生的反式脂肪酸是天然反式脂防酸的主要来源,而植物油在精炼过程中也少量产生反式脂肪酸,其含量约为0.5 g/100 g~1.0 g/100g。

 

我国的调査数据显示中国居民反式脂肪酸的摄入量较低,远低于美国等西方国家。但随着西式快餐的兴起、饮食文化的西化,以及人造奶油、植物起酥油等氢化油在我国的大量生产和使用,反式脂肪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进人了我国居民的膳食中,因此其潜在健康风险必须引起政府、学术界和公众的重视。国际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在所有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上强制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从而降低居民反式脂肪酸的摄入量。因此许多专家呼吁我国也应尽快出合相关政策,对反式脂肪酸进行强制标示。

 

鉴于反式脂肪酸最主要的来源是氢化油,因此,为了避免氢化植物油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在食品中的过度使用,指导消费者的健康膳食选择,经多次专家论证,建议现阶段标准中对反式脂肪酸进行“条件性强制标示”,即如果产品的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油或部分氢化油,则必须强制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如果产品中没有使用,则可以选择性标示而无需强制。简言之即“用氢化、标反式”。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目前植物油氢化工艺的改善,氢化油中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也在逐步降低,一些完全氢化的植物油中反式脂肪酸含量几乎检测不出,因此,部分产品虽然使用了氢化油,但反式脂肪酸含量很低,有的甚至达到了“无”反式脂肪酸的声称要求。这点在某些产品的标签上会有体现。但是,根据本条款要求,无论反式脂肪酸在终产品中含量多低,只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都应该强制标示,标示方式应按照GB 28050-2011 中表1的要求,小于相应数值时应标示为“0”并可进行相应的声称。在企业制作营养标签和实际监管中,也应该注意这方面内容。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释义】


本条款是对前面各条款的补充。前几个条款规定了必须标示的成分,同时要求标示各成分含量占NRV的百分比。但一些允许标示的营养成分如糖、不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等尚无NRV值。对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其“NRV%”可以空白,也可以用斜线、横线等方式表达。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5.1 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 1 中的其他成分。

 

【释义】


由上述要求可见,可选择标示内容之一是除强制标示成分、条件性强制标示成分外,GB 28050 中允许标示的其他成分。这些允许标示的成分与强制成分、条件性强制成分一起在 GB 28050-2011 的表1中列了出来。允许标示的成分主要包括维生素类、矿物质类等。这些成分在营养标签中不强制要求标出,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含量高低选择性地进行标示。但是,一旦选择标示,则必须按照 GB 28050-2011 的表1中要求的方式进行标示(包括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

 

举例说明如下:某橙汁饮料欲标示维生素C的含量,则其首先应该标示出1+4,同时按照 GB 28050-2011 表1的顺序将维生素C含量标示在上述“1+4”之后,其名称可以用维生素C,也可以用抗坏血酸,也可以两者同时使用,如“维生素C(抗坏血酸)”或“抗坏血酸(维生素C)”,表达单位是mg,修约间隔是 0.1,即在标签的标示值数字保留一位小数点。另外,根据维生素C的“0”界限值要求,如果每100 g/100 mL产品中维生素C的含量≤2.0 mg时,则必须标示为“0”。其他列出的成分标示方式也是如此。

 

同样,企业如果自愿标示饱和脂肪的含量,则需要在脂肪后面列出饱和脂肪的含量,名称可以是“饱和脂肪”,也可以是''饱和脂肪酸”,单位是克,或者“g”,并保留一位小数点,如果每100 g/100 mL该产品中饱和脂肪的含量≤ 0.1 g时,则同样必须标示为“0”,而不能标示为数值。

 

营养成分表可以用每份食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但由于我国尚无关于“份”的有关规定,各企业规定的份的大小不一,因此 GB 28050-2011 中表1的脚注特别指明,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100 g或100 mL的“0”界限值规定。

 

例如:某食品每份(20 g)中蛋白质含量为0.4 g,那换算成100 g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为2.0 g,按照“0”界限值的规定,如果该产品以“份”(每份20 g)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应标示为0.4 g,而不能为“0”;相反的例子,如果某食品每份300 g(mL)中蛋白质含量为0.9 g,那换算成100 g(100 mL)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为0.3 g,按照“0”界限值的规定,如果蛋白质含量每100 g或100 mL中小于等于0.5 g时,应标示为“0”。如果该产品以“份”(每份300 g)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仍应标示为0 g,而不能为0.9 g。


 

 

5.2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 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 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 C.3 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 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 C.2 和表 C.4。

 

【释义】


可选择标示内容之二是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按照 GB 28050 的规定,当产品中某一营养素含量符合 GB 28050-2011 中附录C中的声称条件和要求时,可以对该营养成分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如果产品中某营养素满足声称的要求但不对该营养素进行相应的声称也是完全允许的,所以是可选择性标示内容。

 

营养声称简单明了,作为食品营养特性的说明和营养宣教的工具,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生产者和管理者的青睐,目前几乎所有国家在营养标签中都有了这种形式。在欧盟2003年的专家委员会上,也一致通过了在食品标签上实行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的决议。他们认为营养声称不但是宣传教育的工具,而且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如果限制使用营养声称,就等于限制了本地区企业的贸易和销售,加大了不必要的广告费用支出。

 

“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本处特别指出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关系,是为了突出含量声称的重要性。因为含量声称的条件有具体的数值,不需要寻找参考食品,也更能直观地体现产品的营养价值。因此此处明确指出,当同时满足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条件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也可以仅使用一种,即含量声称。


 

 

5.3 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 D 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释义】


可选择标示内容之三是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在 GB 28050-2011 的附录D中列出了能量和24种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用语,如果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 GB 28050-2011 中附录C的声称要求和条件(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时,可以对该营养成分进行相应的功能声称。企业可以从附录D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中选择1句或1句以上用语。如果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声称的要求,但企业不对该营养成分进行相应的功能声称也是完全允许的,是可选择性的标示内容。

 

“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是关于功能声称用语的使用要求。企业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在使用附录D的功能声称用语时,只能使用完整的一句话,不能对标准用语进行修改,也不能将句子中的话语删减、增加。这是为了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产品标签内容的稳定性,避免企业过度夸大产品功能。


 

 

6 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 100 克(g)和(或)每 100 毫升(mL)和(或) 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释义】


本条款明确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首先,从食物的计量单位看,使用每100 g、每100 mL或每份食品来标示食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都是可以的。 企业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也可以一种以上同时使用,如同时使用100 g和每份(每份225 g)食品重量单位来标示含量值。

 

营养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体的含量数值,这一要求在 GB 28050-2011 的3.4中已经强调,此处进一步强调。含量不能使用极值和范围值标示,如“≤ x x”“≥ x x”“40 ~ 1000”等。这个要求是我国根据国外的通行做法,考虑到实际需要和便于消费者的理解而综合确定的。以往食品企业在标签上以范围值、极值等方式标示营养成分,不利于消费者理解也不符合标签真实性要求,因此不再允许。

 

食品企业可选择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来标示营养成分表,目标是准确表达产品营养信息,也有助于消费者计算摄入量。由于可以用“份”来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因此标准要求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等)。另外,某些产品在标出每份产品中营养成分表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标示出每100 g或100 mL中的含量,其NRV%的计算和表达可以以其中一种方式为主,也可以两者都表达。


 

 

6.2 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释义】


这是关于各成分标示内容的具体要求,其中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应按 GB 28050-2011 的表1第1列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当某营养素有两个名称时,如烟酸(烟酰胺),括号内外的两个名称是等效的,所以企业在营养标签上可以选择标示“烟酸”或“烟酰胺”,也可以两者同时标示,如“烟酸(烟酰胺)”或“烟酰胺(烟酸)”。

 

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应按 GB 28050-2011 的表1第2列“表达单位”的要求标示,可使用中文或括号中的英文表达,也可两者都使用,但不可以使用其他单位,如维生素D的含量单位只能用“微克”或“µg”标示,不可以用国际单位“IU”标示。规范表达单位对推行营养标签、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比较等有重要作用。例如:“维生素D 10 IU”与“维生素D 0.25 µg”实际含量一样,但表达方式不同,如果在不同的产品上出现,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修约间隔也就是在营养标签中数据保留的小数点位数,表1第3列给出了所有允许标示营养素的修约间隔,企业在制作营养标签时,应该根据各营养素的修约间隔确定保留的小数点位数,避免过多或过少。如某产品蛋白质含量测定值为“6”,则需标示为“6.0”。

 

“0”界限值是指当能量或某一营养成分含量小于该界限值时,基本不具有实际营养意义,而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上有较大风险,因此应标示为“0”。为公平起见,也为了有一个统一的要求,鉴于不同食品份的大小不一,当某产品以每“份”的形式标示营养成分时,也要符合每100 g或100 mL的“0”界限值规定,即应该将每份中的含量换算回100 g或100 mL来判断是否应该标示为“0”。

 

“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是因为除了必须强制标示的成分和条件性强制的成分外,其他成分都是可选择的,因此在遵循上述表1顺序的基础上,如果选择标示排在后面的营养素,则将不标示的成分去掉后,依照顺序上移,而不是必须将排在前面的其他可选择营养成分一一列出。如企业仅自愿标示产品中维生素B1的含量,则在标示完“1+4”后,直接标示维生素B1即可。


 

 

6.3 当标示 GB14880 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 1 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 1 所列营养素之后。

 

【释义】


我国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当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同时原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也经常以公告的方式,对现有的规定进行补充。一般我国的营养强化剂多以维生素和矿物质为主,因此强化后营养素的标示应该符合 GB 28050-2011 中4.3的要求,强制标示强化后该营养素的含量,其名称、顺序、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都应该符合 GB 28050-2011 中表1的规定。但也有部分除表1所列营养成分以外的物质被批准使用,如牛磺酸、叶黄素、乳铁蛋白等。这些物质不在 GB 28050-2011 中表1的名单里,因此,标准要求“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举例:如企业在调制乳中使用了乳铁蛋白,则企业在强制标示“1+4”的基础上,需要同时强制标示乳铁蛋白的含量,乳铁蛋白应该标在“1+4”之后。如果企业除了“1+4”,还标示了部分维生素、矿物质等,则乳铁蛋白应该标在上述维生素和矿物质之后。


 

 

表 1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 界限值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和顺序 表达单位 a 修约间隔 “0”界限值(每100g或100mL)b
能量  千焦(kJ)  1 ≤17 kJ
蛋白质  克(g)  0.1 ≤   0.5 g
脂肪  克(g)  0.1 ≤   0.5 g
饱和脂肪(酸)  克(g)  0.1 ≤   0.1 g
反式脂肪(酸)  克(g)  0.1 ≤   0.3 g
单不饱和脂肪(酸)  克(g)  0.1 ≤   0.1 g
多不饱和脂肪(酸)  克(g)  0.1 ≤   0.1 g
胆固醇  毫克(mg)  1 ≤   5 mg
碳水化合物  克(g)  0.1 ≤   0.5 g
糖(乳糖 c)  克(g)  0.1 ≤   0.5 g
膳食纤维(或单体成分,或可溶性、
    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克(g)  0.1 ≤   0.5 g
  毫克(mg)  1 ≤   5 mg
维生素 A  微克视黄醇当量(mg RE)  1 ≤   8 mg   RE
维生素 D  微克(mg)  0.1 ≤   0.1 mg
维生素 E  毫克   a-生育酚当量(mg a-TE)  0.01 ≤   0.28 mg a-TE
维生素 K  微克(mg)  0.1 ≤   1.6 mg
维生素 B1(硫胺素)  毫克(mg)  0.01 ≤   0.03 mg
维生素 B2(核黄素)  毫克(mg)  0.01 ≤   0.03 mg
维生素 B6  毫克(mg)  0.01 ≤   0.03 mg
维生素 B12  微克(mg)  0.01 ≤   0.05 mg
维生素 C(抗坏血酸)  毫克(mg)  0.1 ≤   2.0 mg
烟酸(烟酰胺)  毫克(mg)  0.01 ≤   0.28 mg
叶酸  微克(mg)或微克叶酸当量(mg DFE)  1 ≤   8 mg
泛酸  毫克(mg)  0.01 ≤   0.10 mg
生物素  微克(mg)  0.1 ≤   0.6 mg
胆碱  毫克(mg)  0.1 ≤   9.0 mg
磷  毫克(mg)  1 ≤   14 mg
钾  毫克(mg)  1 ≤   20 mg
镁  毫克(mg)  1 ≤   6 mg
钙  毫克(mg)  1 ≤   8 mg
铁  毫克(mg)  0.1 ≤   0.3 mg
锌  毫克(mg)  0.01 ≤   0.30 mg
碘  微克(mg)  0.1 ≤   3.0 mg
硒  微克(mg)  0.1 ≤   1.0 mg
铜  毫克(mg)  0.01 ≤   0.03 mg
氟  毫克(mg)  0.01 ≤   0.02 mg
锰  毫克(mg)  0.01 ≤   0.06 mg

a  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可选择表格中的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两者都使用。

b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 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 100 g 或 100 mL 的“0” 界限值的规定。

c  在乳及乳制品的营养标签中可直接标示乳糖。

 

6.4 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能量和营养成分  允许误差范围
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 D、维生素  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 ≥   80 %标示值
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 ≤   120 %标示值
食品中的维生素 A 和维生素 D  80   % ~ 180 %标示值

 

【释义】


考虑到营养标签标准实施的主要目标和意义,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考虑,应尽量要求真实客观,但是,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受许多因素影响,不可能每一批次的产品实际含量与标示的含量完全一致。因此,为了反映客观情况,本处制定了标示值允许误差范围。这与国际上各国的通行做法一致。

 

允许误差的制定除了技术上的考虑,如食品加工过程、检测方法的误差等,还主要从营养素性质和人群摄入情况考虑,因此,本标准规定对限制性营养成分采用≤120%标示值的“封顶”限值;对于非限制性营养成分,采用≥80%标示值的“托底”限值。

 

对于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 ,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等,要求允许误差为≥80%标示值,即任何一次检查,都要求这些成分测定值大于标签标示值的80%,则可以判断该成分标示值是合格的。这些成分是鼓励摄入的成分,考虑到企业为了显示产品营养价值,可能存在标示过高的风险,对其允许误差采取“托底”的方式进行要求。

 

而对于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等成分,要求允许误差为≤120%标示值,即任何一次检査,都要求这些成分测定值小于标签标示值的120%,则可以判断该成分标示值是合格的。这些都是需要限制摄入的成分,可能存在标示过低的风险,对其允许误差采取“封顶”的方式进行要求。

 

维生素A和维生素D由于是脂溶性维生素,在体内有蓄积风险,因此要求其允许误差是双向限制的,即任何一次检查,都要求维生素A和维生素D含量在标示值的80%~180%。

 

企业可以根据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波动情况,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

 

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计算法或检测法)作为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营养标签上的标示值首先要求“真实、客观”,这是在“基本要求”中就强调了的,因此企业应该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到产品营养成分波动的各项因素来确定标签值,而不能为了迁就允许误差,“编造”或者“改造”数值,这样做就违背了标准的“基本要求”。


 

 

7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释义】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主要是包装小、食用量小、生鲜或现制现售的产品等。

 

各国关于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类别不同,主要考虑食品形态、既往营养素监测的稳定状况、企业执行能力等方面。如我国香港地区允许15种条件下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我国列出了上述7种情况,其中第七种是一个“兜底”的条款,本部分释义仅解释前6种。

 

(1) 生鲜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2) 关于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主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3) 关于包装总表面积≤100 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 cm2的预包装食品,由于包装面积小,可能无法显著标示营养标签的信息,因此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附录A。

 

(4) 关于现制现售食品,主要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5) 关于包装的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等,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高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6) 关于每日食用量≤10 g或10 mL的预包装食品,是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1) 调味品:味精、食醋等;

2) 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 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4) 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 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豁免标示营养标签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在产品上随便描述营养信息而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属于豁免范围的产品,出现了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 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成分或相关内容的;

2) 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 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如企业声称“高钙”“不含胆固醇”等。


 

 

 



 

附录 A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

 

A.1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

 

规定的能量和 32 种营养成分参考数值如表 A .1 所示。

 

表 A.1 营养素参考值 (NRV)
营养成分  NRV  营养成分  NRV
能量 a  8400   kJ  叶酸  400   mg DFE
蛋白质  60   g  泛酸  5   mg
脂肪  ≤60 g  生物素  30   mg
饱和脂肪酸  ≤20 g  胆碱  450   mg
胆固醇  ≤300 mg  钙  800   mg
碳水化合物  300   g  磷  700   mg
膳食纤维  25   g  钾  2000   mg
维生素 A  800   mg RE  钠  2000   mg
维生素 D  5   mg  镁  300   mg
维生素 E  14   mg a-TE  铁  15   mg
维生素 K  80   mg  锌  15   mg
维生素 B1  1.4   mg  碘  150   mg
维生素 B2  1.4   mg  硒  50   mg
维生素 B6  1.4   mg  铜  1.5   mg
维生素 B12  2.4   mg  氟  1   mg
维生素 C  100   mg  锰  3   mg
烟酸  14   mg    

a  能量相当于   2000kcal;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供能分别占总能量的   13 %、 27 %与 60   %。

 

【释义】


营养素参考值(NRV)是用于比较预包装食品标签上营养成分含量高低的参考值,该组数据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与NRV进行比较,能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的高低。

 

在国外早期的食品营养标签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推荐的膳食营养素供给量(RDA),作为评估食品某营养素含量多少的高低依据。其目的是增加消费者对营养标签的理解,以及对食物营养价值的认识。但同时也引来很多的争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反对在营养标签中直接使用 RDA或 DRIs的数据,主要原因有三点:

 

(1) RDA或 DRIs都是以指导人群膳食为目的制定的,更适合评价人体一段时间内的膳食营养状况,如果用于评价单个食品营养素的多寡,显然会在理论上造成混淆,并对社会产生误导。

 

(2) RDA或 DRIs的制定包括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生理状况的摄入量参考值,数据众多,有的是以范围值标示(如脂肪的供能比),若用于食品营养标签则缺乏可操作性。

 

(3) RDA或 DRIs中的数值较精确,常常有小数点后几位,对于仅仅在食品上作为参考而言,如此精确的数值不但不必要,而且对计算和使用造成不便。

 

因此,制定标签专用的营养素参考值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1993年给出了15种营养素的 NRVs,近期又有了进一步完善。继CAC之后,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适用于本国的NRV值[有的国家用推荐水平(RLVs)或日摄入量(DV)表示,其含义与NRVs相同]。

 

GB 28050-2011 的附录A给出了能量和32种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供计算使用。能量和大部分营养成分的NRV都是数值,如蛋白质的NRV是60 g,钙的NRV是800 mg等。而部分营养成分的NRV为范围值,如脂肪的NRV为 ≤60 g,胆固醇的NRV为 ≤300 mg等。在计算产品中脂肪含量占NRV的百分比时,应该按照60 g来计算,饱和脂肪、胆固醇也采取类似方式计算。

 

在具体使用时,“营养素参考值”和“NRV”可同时写在营养成分表中,也可只写一个,如“营养素参考值(NRV)%”“营养素参考值%”或“NRV%”。规定了NRV的营养成分应当标示NRV%。国家鼓励企业通过标签或其他方式正确宣传NRV的概念和意义。


 

 

A.2 使用目的和方式

 

用于比较和描述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的多少,使用营养声称和零数值的标示时,用作标准参考值。

 

使用方式为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指定 NRV%的修约间隔为1,如 1%、5%、16%等。

 

【释义】


在营养成分表中,NRV的主要作用是计算和比较食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高低,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如同样是100 g产品中,如果A产品中蛋白质的NRV是15%,B产品为7%,只要比一下百分数的大小就知道A产品的蛋白质明显高于B产品。

 

同样,NRV在 GB 28050-2011 中的第二个作用是作为含量声称的依据,本标准的附录C中列出了很多营养成分的声称条件,都是以 NRV的百分比作为判断依据的,如蛋白质、维生素、部分矿物质等。

 

NRV在标准中的第三个作用是作为“0”界限值的判断依据。标准的表1中给出的许多营养素的“0”界限值,都是以其2%的NRV计算出来的,有的为1%的NRV。

 

在营养成分表中,须计算出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数(NRV%),指定NRV%的修约间隔为1。此处应非常注意,NRV的修约间隔为1,部分标签上写着占NRV的3.5%、11.3%等格式不符合标准要求,应引导企业改正。


 

 

A.3 计算

 

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计算公式见式(A.1):

 

 

式中:

X——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

NRV——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

 

【释义】


本条款给出了NRV%的计算公式。是以营养成分表中营养素的含量,除以该营养素对应的NRV值,乘以百分之百而得出的数据,将该数据取整后得出即为营养素含量占其 NRV值的百分比。

 

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候标签上营养成分的含量是以每份食品标示的,这种情况NRV百分比的计算也是按照每份标示的数值进行。



 

 

 


 

附录 B

营养标签格式

 

B.1 本附录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格式

 

B.2 应选择以下 6 种格式中的一种进行营养标签的标示。

 

【释义】


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营养成分的标示必须采用表格的形式(特珠情况除外),其优点是直观、简要、醒目,这样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可以很快地找到其所关心的成分及含量。表中的文字可用中文或中英文表述。

 

为方便理解和使用,GB 28050-2011 的附录B中推荐了6种基本格式,供企业在制作营养标签时选用。这是根据多数国家的实施经验、考虑到市场产品包装实际而确定的。目前其他国家在营养标签的法规中均对格式有相应要求,有些国家在实施指南中甚至标示出了营养成分表的大小,企业比照着使用即可。

 

GB 28050-2011 列出的6种格式已经基本覆盖了市场上不同产品的需求,因此标准要求企业根据产品包装特点、是否使用声称等选用6种格式中的一种进行标示。由于标准文本的限制,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况一一列举。因此企业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的基础上,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如因美观要求或易于辨认进行背景和表格颜色的调整、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适当增加内框线、对英文字母大小写的改变等。只要标签直观、明了、清晰,符合基本要求即可。


 

 

B.2.1 仅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格式

 

仅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营养标签见示例 1。

示例 1:

 

营养成分表

 

【释义】


示例1的基本格式可以分解为以下多种表示方式。主要是表头和成分表达方式的变化,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选择用每100 g、每100 mL或每份标示;营养素的单位用中文、英文或者两者兼用;营养素参考值%或者NRV%,或者两者都用。下面的列举尽可能涵盖各种情况。后面的格式举例中,也可以参考这些举例进行分解。


 

 

另外,部分企业在设计营养标签时,将各营养成分的单位单独一列标示出来,不与含量值放在一起,如下面几个例子所示,这种方式各营养成分的单位比较直观,版面也整齐,是符合 GB 28050 要求的方式,其他类似的让营养标签看上去更整齐的方式也是鼓励的形式。

 


 

 

B.2.2 标注更多营养成分

标注更多营养成分的营养标签见示例 2。

示例 2:

 

营养成分表

注:核心营养素应采取适当形式使其醒目。

 

【释义】


GB 28050-2011 的B.2.2中示例2的格式,主要内容是标示比“1+4”更多的成分。企业选择这种标示方式时,除了强调标示的成分需要按照 GB 28050-2011 中表1的顺序来标示外,更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醒目”要求。 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更加醒目的方法可能包含但不限于如下一些方式:

1) 增大字号;

2) 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 ;

3) 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

4) 改变对齐方式或其他方式。

 

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达到“醒目”的目的,只要明确地让“1+4”和其他成分有所区分即可。


 

 

B.2.3 附有外文的格式

附有外文的营养标签见示例 3。

示例 3:

 

营养成分表 nutrition information

 

【释义】


GB 28050-2011 中B.2.3的示例3主要为使用了外文的格式举例。此处的外文不仅限于英文,其他外文也可以。同样,其格式可以转化成很多种,在标示举例的“1+4”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同时标注其他成分,中外文对应即可。 GB 7718-2011 的基本要求中要求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在营养标签中也有同样要求。

 

另外,示例3的举例仅仅是基本举例,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将英文单词的首字母大写,如“Energy”,或者将英文单词全部大写“ENERGY”,这些情况都是符合要求的。其他营养素的标示也同样。


 

B.2.4 横排格式

横排格式的营养标签见示例 4。

示例 4:

 

营养成分表

注:根据包装特点,可将营养成分从左到右横向排开,分为两列或两列以上进行标示。

 

【释义】


GB 28050-2011 中B.2.4的示例4是横排格式的基本举例,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版面设计、包装特点而设置的。企业可以将能量和营养成分分成两列或两列以上。列与列之问可以是竖线,也可以没有竖线,清晰即可。同样,如果横排格式同时附有外文格式也可以,只要与汉字一一对应即可。

 

横排格式中,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后面有“—”,是为了方便企业更多地标示“1+4”之外的营养成分(即自愿标示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列举的例子,而不是在横排格式中必须有的内容。如果仅仅标示“1+4”的内容,则不需有“—”。

 

示例4的脚注中强调了,横排格式中营养成分顺序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或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标示。


 

 

B.2.5 文字格式

包装的总面积小于 100 cm2 的食品,如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的形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标示。根据包装特点,营养成分从左到右横向排开,或者自上而下排开,如示例 5。

示例 5:

营养成分/100g:能量××kJ,蛋白质××g,脂肪××g,碳水化合物××g,钠××mg。

 

【释义】


GB 28050-2011 中B.2.5的示例5主要是针对包装面积小的产品设计的。包装的总面积小于100 cm2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范围。但是如果企业自愿给消费者提供营养信息,或者企业对该产品做了声称,如“无糖”“不含胆固醇”等,根据标准要求必须标示营养标签时,可以采用文字格式。

 

使用文字格式时,允许不标示NRV的百分比,如示例5的基本格式,也可以标示,如下面的格式:

 

示例:

营养成分/100 g:能量××kJ,×%,蛋白质××g,×%,脂肪××g,×%,碳水化合物××g,×%,钠××mg,×%。

 

各营养成分之间的间隔方式没有特别要求,企业可以使用逗号、分号、顿号等方式,也可以使用空格,只要方便阅读和使用即可。


 

 

B.2.6 附有营养声称和(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格式

附有营养声称和(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营养标签见示例 6。

示例 6:

 

营养成分表

营养声称如:低脂肪××。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如: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 30%。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释义】


GB 28050-2011 中B.2.6的示例6是附有声称的格式,包括附有营养声称(含量或比较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及其在标签上的位置。

 

标准要求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包括营养成分表下方、上方、侧面、或标签中的其他任意位置,还可以与产品名称标在一起,如“高钙饼干”“富含铁麦片”等。

 

无论上述声称在标签上的任何位置,其字号应有要求,不能因为过度强调声称,而掩盖食品的本来特性。因此标准要求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附录 C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 条件和同义语

 

C.1 表 C.1 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C.2 表 C.2 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同义语。

 

C.3 表 C.3 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C.4 表 C.4 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比较声称的同义语。

 

【释义】


GB 28050-2011 的“2 术语和定义”中规定了营养声称、含量声称、比较声称的定义,附录C中则列出了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主要内容和使用条件等。

 

按照标准的要求以及前面的介绍,营养声称属于可选择标示内容。即某营养成分含量如果满足声称的条件,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做该营养成分的声称。但如果选择做声称,则必须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和条件,且声称方式和用语也需符合标准要求。

 

营养声称是营养标签中的重要内容,是消费者直观地了解产品特性的方式,也是企业正面宣传产品品质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以往没有关于营养声称的专门法规,导致企业在产品上的声称也比较混乱,消费者难以判断良莠,也造成了消费者对营养标签上的信息的不信任。因此,附录C中对能量和各营养成分的声称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既保证了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消费者得到正确的信息和切实的健康意义。

 

GB 28050-2011 中表 C.1列出的营养成分均可进行含量声称,并应符合相应要求。表C.2规定了含量声称用语,包括标准语和同义语。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必须使用该表中规定的用语。


 

 

表 C.1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项目 含量声称方式 含量要求 a 限制性条件
能量  无能量  ≤17 kJ/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其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总能量
    的 50%。
低能量 

≤170 kJ/100 g 固

≤80 kJ/100 mL 液体

蛋白质  低蛋白质  来自蛋白质的能量 ≤ 总能量的 5 %  总能量指每 100 g/mL 或每份
蛋白质来源,或含有蛋白质

每 100 g 的含量≥10 % NR

V

每 100 mL 的含量 ≥5 % NRV 或者

每 420 kJ 的含量 ≥5 % NRV

 
高,或富含蛋白质 

每 100 g 的含量≥20 % NRV

每 100 mL 的含量 ≥10 % NRV 或者

每 420 kJ 的含量 ≥10 % NRV

 
脂肪  无或不含脂肪  ≤0.5 g/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低脂肪  ≤3 g/100 g 固体;≤1.5 g/100 mL 液体  
瘦  脂肪含量 ≤10 %  仅指畜肉类和禽肉类
脱脂 

液态奶和酸奶:脂肪含量 ≤0.5 %

乳 粉:脂肪含量 ≤1.5 %。

仅指乳品类
无或不含饱和脂肪  ≤0.1 g/ 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指饱和脂肪及反式脂肪的总和
低饱和脂肪

≤1.5 g/100 g 固体

≤0.75 g /100 mL 液体

1.指饱和脂肪及反式脂肪的总和

2.其提供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 10%以下

无或不含反式脂肪酸  ≤0.3 g/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胆固醇  无或不含胆固醇  ≤5 mg/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应同时符合低饱和脂肪的声称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
低胆固醇

≤20 mg /100 g 固体

≤10 mg /100 mL 液体

碳水化合物

(糖)

无或不含糖  ≤ 0.5 g /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低糖  ≤ 5 g /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低乳糖  乳糖含量 ≤ 2 g /100 g (mL) 仅指乳品类
无乳糖  乳糖含量 ≤ 0.5 g /100 g (mL)
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来源或含有膳食纤维

≥3 g / 100 g(固体)

≥1.5 g / 100 mL(液体)或

≥1.5 g/ 420 kJ

膳食纤维总量符合其含量要求;或者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成分任一项符合含量要求
高或富含膳食纤维或良好来源

≥6 g / 100 g(固体)

≥3 g/ 100 mL(液体)或

≥3 g/ 420 kJ

钠  无或不含钠  ≤5 mg /100 g 或 100 mL  符合“钠”声称的声称时,也可用“盐”字代替“钠”字,如“低盐”、“减少盐”等
极低钠  ≤40 mg /100 g 或 100 mL
低钠  ≤120 mg /100 g 或 100 mL
维生素  维生素×来源或 含有维生素×

每 100 g 中 ≥15 % NRV

每 100 mL 中 ≥7.5 % NRV 或

每 420 kJ 中 ≥5 % NRV

含有“多种维生素”指 3 种和(或)3 种以上维生素含量符合“含有”的声称要求
高或富含维生素× 

每 100 g 中 ≥30 % NRV

每 100 mL 中 ≥15 % NRV 或

每 420 kJ 中 ≥10 % NRV

富含“多种维生素”指 3 种和(或)3 种以上维生素含量符合“富含”的声称要求
矿物质(不包括钠) ×来源,或含有× 

每 100 g 中 ≥15 % NRV

每 100 mL 中 ≥7.5 % NRV 或

每 420 kJ 中 ≥5 % NRV

含有“多种矿物质”指 3 种和(或)3 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含有”的声称要求
高,或富含× 

每 100 g 中 ≥30 % NRV

每 100 mL 中 ≥15 % NRV 或

每 420 kJ 中 ≥10 % NRV

富含“多种矿物质”指 3 种和(或)3 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富含”的声称要求

a  用“份”作为食品计量单位时,也应符合 100 g(mL)   的含量要求才可以进行声称。

 

【释义】


1. 含量声称的用语和类别: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高低的声称。有两个类别,即正(高)和负(低)两个方面。负的声称有“不含”“极低”和“低”三个等级;正的声称有“含有”“富含”两个等级。

 

2. 条件要求: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科学的原则考虑,每一个声称都有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例如:维生素和矿物质声称“来源”的要求是:≥15% NRV/100 g,或≥7.5%NRV/100 mL,或≥5%NRV/420 kJ,单位不同则含量要求不同。对于限制性成分,含量要求直接以数值确定,如脂肪≤3 g/100 g为“低”,钠≤120 mg/100 g为“低”,而不再以NRV的百分比进行限制。

 

为方便企业使用和市场监管,表2-1和表2-2针对每个营养素,分解了 GB 28050-2011 中表C.1的含量声称条款,计算了每个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限量数值要求,供参考。

 

 

 

表 C.2 含量声称的同义语
标准语  同义语  标准语  同义语
不含,无  零(0),没有,100 %不含,无,0 %  含有,来源  提供,含,有
极低  极少  富含,高  良好来源,含丰富××、丰富(的)××,提供高(含量)××
低  少、少油 a    

a“少油” 仅用于低脂肪的声称。

 

【释义】


含量声称同义语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企业使用和选择。上述同义语意义一致,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一种,也可以在标签上同时使用多种。如某企业的产品声称了“无反式脂肪”,在标签的其他地方也可以同时使用“零反式脂肪”等同义语;同样,某产品声称了“高钙奶粉”,在标签的其他地方也可以同时使用“本产品是钙的良好来源”等同义语。


 

 

表 C.3 能量和营养成分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比较声称方式  要求  条件
减少能量  与参考食品比较,能量值减少 25%以上  参考食品(基准食品)应为消费者熟知、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
增加或减少蛋白质  与参考食品比较,蛋白质含量增加或减少 25%以上
减少脂肪  与参考食品比较,脂肪含量减少  25%以上
减少胆固醇  与参考食品比较,胆固醇含量减少 25%以上
增加或减少碳水化合物  与参考食品比较,碳水化合物含量增加或减少 25%以上
减少糖  与参考食品比较,糖含量减少 25%以上
增加或减少膳食纤维  与参考食品比较,膳食纤维含量增加或减少 25%以上
减少钠  与参考食品比较,钠含量减少 25%以上
增加或减少矿物质(不包括钠)  与参考食品比较,矿物质含量增加或减少 25%以上
增加或减少维生素  与参考食品比较,维生素含量增加或减少 25%以上

 

【释义】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也是营养声称中的重要内容。某些产品由于配方特殊、或者工艺局限,可能根本无法达到含量声称的要求,但是一些工艺的改善可能会降低或提高某些成分含量,对人体健康有积极意义,因此设定比较声称。如一些盐含量高的产品,如果要声称“低钠”“不含钠”,则其含量远远达不到标准要求,但如果产品工艺改进后,其钠含量与改进工艺前有较大变化,此时比较声称可能有一定的作用。

 

比较声称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可比较的参考食品或基准食品,其被比较的营养素含量应比参考食品提高或减少了25%以上。 因此对于比较声称,找到合适的参考食品是关键步骤。

 

参考食品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组(或同类)或类似的食品;

(2) 大众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识别;

(3) 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组(或同类)或类似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需要注意,根据标准5.2要求,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因为含量声称的条件和要求明确,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当产品不能满足含量声称条件,用比较声称更能说明营养特点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声称。


 

 

表 C.4 比较声称的同义语
标准语  同义语  标准语  同义语
增加 增加× %(×倍) 减少 减少× %(×倍)
增、增× %(×倍)  减、减× %(×倍)
加、加× %(×倍)  少、少× %(×倍)
增高、增高(了)× %(×倍)  减低、减低×  %(×倍)
添加(了)× %(×倍)  降× %(×倍)
多× %,提高×倍等  降低× %(×倍)等

 

【释义】


与含量声称类似,此处关于比较声称,标准也给出了同义语,分为两类,“增加”和“减少”。企业在使用时,既可以使用标准语,也可以使用同义语,便于消费者理解即可。



 

 

 


 

附录 D

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D.1 本附录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D.2 能量

人体需要能量来维持生命活动。

机体的生长发育和一切活动都需要能量。

适当的能量可以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

能量摄入过高、 缺少运动与超重和肥胖有关。

 

D.3 蛋白质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D.4 脂肪

脂肪提供高能量。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 30 %。

脂肪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

脂肪可辅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

脂肪提供人体必需脂肪酸。

 

D.4.1 饱和脂肪

饱和脂肪可促进食品中胆固醇的吸收。

饱和脂肪摄入过多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 10 %。

 

D.4.2 反式脂肪酸

每天摄入反式脂肪酸不应超过 2.2g,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反式脂肪酸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 1 %,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可使血液胆固醇增高,从而增加心血管疾病发生的风险。

 

D.5 胆固醇

成人一日膳食中胆固醇摄入总量不宜超过 300 mg。

 

D.6 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和能量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能量的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血糖生成的主要来源。

膳食中碳水化合物应占能量的 60 %左右。

 

D.7 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D.8 钠

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

成人每日食盐的摄入量不超过 6g。

钠摄入过高有害健康。

 

D.9 维生素 A

维生素 A 有助于维持暗视力。

维生素 A 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D.10 维生素 D

维生素 D 可促进钙的吸收。

维生素 D 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

维生素 D 有助于骨骼形成。

 

D.11 维生素 E

维生素 E 有抗氧化作用。

 

D.12 维生素 B1

维生素 B1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维生素 B1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D.13 维生素 B2

维生素 B2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 B2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D.14 维生素 B6

维生素 B6有助于蛋白质的代谢和利用。

 

D.15 维生素 B12

维生素 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D.16 维生素 C

维生素 C 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 C 有助于维持骨骼、牙龈的健康。

维生素 C 可以促进铁的吸收。

维生素 C 有抗氧化作用。

 

D.17 烟酸

烟酸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烟酸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烟酸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健康。

 

D.18 叶酸

叶酸有助于胎儿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

叶酸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D.19 泛酸

泛酸是能量代谢和组织形成的重要成分。

 

D.20 钙

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密度。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D.21 镁

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成分。

 

D.22 铁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重要成分。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D.23 锌

锌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必需元素。

锌有助于改善食欲。

锌有助于皮肤健康。

 

D.24 碘

碘是甲状腺发挥正常功能的元素。

 

【释义】


GB 28050-2011 规定,只有当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符合附录C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才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选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以蛋白质功能声称为例,首先应满足蛋白质的营养声称要求(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才能进行蛋白质的功能声称,如表2-3。

 

表2-3  蛋白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条件

可选用的功能声称用语 产品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含量声称的条件:蛋白质含量   ≥6 g/100 g或 ≥3 g/100 mL或 ≥3 g/420 kJ;
比较声称的条件:与参考食品相比,蛋白质含量增加或减少25%以上

 

同样,拟对钙进行声称,只有当食品中的钙含量满足“钙来源”“高钙”或“增加钙”等任意一个条件和要求后,才能标示“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等功能声称用语。

 

GB 28050-2011 的5.3规定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例如,如果产品声称高钙,可选择本标准中给出的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用语,但不能删改、添加和合并,也不能随意编造或夸大声称。

 

以下同时使用钙的两条功能声称用语,正确的使用方法举例如下。

 

例1: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密度。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可以一行排列或者分两行)。

 

例2: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可以一行排列或者分两行)。

 

再一次提醒,使用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必须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占 NRV的百分比,且该成分含量必须满足营养声称的条件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营养素,在 GB28050-2011 的表1中允许其进行标示,按照附录C的要求也可以进行含量或比较声称,在附录 D中却没有列出功能声称用语,这些成分则不能进行功能声称,如胆碱、生物素、磷、钾、硒、铜、锰等。这是由于附录 D 的功能声称用语是汇总了世界各国允许进行声称的营养素和用语,是经过长期营养学实践得出的结论。如果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但附录D没有相应的功能声称用语,则也不允许进行功能声称。

 

今后根据科学发展,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内容和用语的扩大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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