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湖北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食品犯罪案件
2018-09-10 发布
荆州日报
近日,湖北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在生产卤肉制品时没有按照标准限量添加使用亚硝酸钠,致亚硝酸钠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江陵县某超市负责散装熟食制作工作的被告人叶某,购进1袋亚硝酸钠。超市开业经营后,叶某为使卤制品色泽鲜艳、易于销售,在卤制、加工过程中掺入亚硝酸钠。8月,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该超市散装卤制品、卤水抽样送检,并对该超市熟食加工区内未使用完的1袋亚硝酸钠予以暂扣。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当月,江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为保证产品色泽光鲜及防腐需要,没有按照标准限量添加使用,致其生产的卤肉制品中亚硝酸钠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江陵县某超市负责散装熟食制作工作的被告人叶某,购进1袋亚硝酸钠。超市开业经营后,叶某为使卤制品色泽鲜艳、易于销售,在卤制、加工过程中掺入亚硝酸钠。8月,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该超市散装卤制品、卤水抽样送检,并对该超市熟食加工区内未使用完的1袋亚硝酸钠予以暂扣。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当月,江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为保证产品色泽光鲜及防腐需要,没有按照标准限量添加使用,致其生产的卤肉制品中亚硝酸钠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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