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四川资中一面馆老板为给面条增香 在臊子里添加罂粟
2018-06-21 发布
封面新闻客户端 何成康 马梦飞
罂粟壳作为国家管制麻醉药品,长期食用易使人依赖成瘾,还会对神经系统造成损害。但内江资中县却有一家面馆为使面条更香,多次在自制臊子里非法添加罂粟壳,危害食客身体健康。6月20日,资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
为了给面条增香 多次在臊子里添加罂粟
梁某在资中县开了一家面馆,但生意并不理想,为招揽顾客,梁某想到在臊子里添加罂粟壳来提升香味。于是在2017年5月至12月,梁某为给自己销售的面条增香,从他人处多次购得罂粟壳制成的罂粟粉,在其经营的面馆里,将罂粟粉掺入自己炒制的兔子、肥肠、牛肉等臊子中,并添加在面条上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7年11月2日,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梁某经营面店的兔子面臊子进行现场抽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抽检的兔子面臊子中含有不得检出的蒂巴因、那可丁、罂粟碱成分。
2017年12月8日,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再次对梁某经营的肥肠面、牛肉面、兔子面等臊子以及香料粉进行现场抽检,送检的肥肠面臊子和牛肉面臊子含有不得检出的罂粟碱、那可丁成分。
2018年1月12日,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又对梁某经营面店的兔子面等臊子以及香料粉进行现场抽检,送检的部分香料粉中含有不得检出的蒂巴因、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等成分。
2018年1月12日,梁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
判决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6月11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8]1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资中法院提起公诉。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梁某经营的面店内扣押了各种香料粉若干。
资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梁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
为了给面条增香 多次在臊子里添加罂粟
梁某在资中县开了一家面馆,但生意并不理想,为招揽顾客,梁某想到在臊子里添加罂粟壳来提升香味。于是在2017年5月至12月,梁某为给自己销售的面条增香,从他人处多次购得罂粟壳制成的罂粟粉,在其经营的面馆里,将罂粟粉掺入自己炒制的兔子、肥肠、牛肉等臊子中,并添加在面条上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7年11月2日,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梁某经营面店的兔子面臊子进行现场抽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抽检的兔子面臊子中含有不得检出的蒂巴因、那可丁、罂粟碱成分。
2017年12月8日,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再次对梁某经营的肥肠面、牛肉面、兔子面等臊子以及香料粉进行现场抽检,送检的肥肠面臊子和牛肉面臊子含有不得检出的罂粟碱、那可丁成分。
2018年1月12日,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又对梁某经营面店的兔子面等臊子以及香料粉进行现场抽检,送检的部分香料粉中含有不得检出的蒂巴因、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等成分。
2018年1月12日,梁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
判决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6月11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8]1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资中法院提起公诉。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梁某经营的面店内扣押了各种香料粉若干。
资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梁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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