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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青岛:销售海带食品标签不合规 海龙泉公司被调查

2018-06-19 发布 信网 岳祥
一直以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起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为市民营造了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对于企业单位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绝不姑息。

近日,信网了解到,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青岛海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开设在该市的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宽叶海带”的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就此事向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获悉该情况后,高度重视,于4月12日派出执法人员前往青岛海龙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该公司对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来的两袋“宽叶海带”(150克/袋)及照片辨认,确认两袋“宽叶海带”(150克/袋)是其产品,产品的配料是海带,其中一袋产品标示“产品标准号:GB/T23597”(执行标准应是企业标准Q/QDHLQ 0002S)。

经查明,上述公司使用了标有“产品标准号:GB/T23597”( 干紫菜国家标准)等不准确内容的食品标签的包装袋,生产了“宽叶海带”(150克/袋)100袋,标识的生产日期为2017/12/08。

该批产品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项规定,并且已全部销售给海龙泉集团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价7.97元/袋,生产成本7.52元/袋。货值金额795.00元,违法所得45.00元。2018年3月海龙泉集团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批次产品进行追溯,召回73袋,已售出27袋。同时该公司对存在不准确内容的食品标签的包装袋全部报废。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审查,青岛海龙泉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的相关规定。并于5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收违法所得四十五元整;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五千零四十五元整。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信网就此事致电青岛海龙泉食品有限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了解,据其工作人员介绍,确有此事,出现该情况是因为公司近期出了新的食品包装袋,但是工作人员在转包操作过程中误将一部分旧的包装袋拿出来使用了,才造成了目前的状况。

该工作人员告诉信网,目前公司已经配合青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事处理完毕,也已经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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