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万源一幼儿园购买未检疫猪肉被罚
2018-06-01 发布
四川日报 周伟
日前,万源市太平镇红星幼儿园收到一份行政处罚文书,因该幼儿园直接从农户家中购买未申报检疫的猪肉,被万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扣押猪肉,并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幼儿园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猪肉检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作出了上述处罚。”万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赵延伟解释说。
据了解,我国《生猪屠宰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一些地区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死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要加强猪肉检疫制度的执行,这是保障猪肉安全的重要手段。”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表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机关、学校的单位食堂作为集中用餐单位,是特殊的食品经营主体,更应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从正规的渠道购买食品材料规定,不得从农户家中自购生猪屠宰,放任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向餐桌。
“幼儿园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猪肉检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作出了上述处罚。”万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赵延伟解释说。
据了解,我国《生猪屠宰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一些地区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死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要加强猪肉检疫制度的执行,这是保障猪肉安全的重要手段。”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表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机关、学校的单位食堂作为集中用餐单位,是特殊的食品经营主体,更应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从正规的渠道购买食品材料规定,不得从农户家中自购生猪屠宰,放任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向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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